2000年7月12日 财税[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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