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制度。
募捐是指我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制度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服务和财产使用权等。
第三条 我会可以委托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我会委托,不得以我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接受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我会指导县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我会可在辖区内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对外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我会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接受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三条 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指导县级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红十字募捐箱实行由红十字会和设置点单位共同管理的方式,红十字会负责募捐箱的摆放和维修保养;设置点单位负责募捐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
募捐箱的开启要严格落实双人管理制度,由红十字会与设置点单位专管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捐款后,双方在取款单上签字确认。募捐箱捐款通常情况下每半年收集一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辖区范围内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表彰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逐级报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表彰:
(一)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底前统计全市捐赠100万元以上捐赠情况,报省级红十字会。捐赠情况应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朱 婷
一审:邹凡进
二审:龚 玥
三审: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