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救灾救困物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各类物资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单位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并明确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单位所有人员需配合、支持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无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 日常办公物品的采购、救灾救困物资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日常办公大额物品、救灾救困物资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科室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单》后,向办公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交由办公室安排专门采购人员负责采购。若采购救灾救困物资金额低于10000元,办公用品低于2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若救灾救困物资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办公用品高于2000元(含2000元)的报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和采购申请科室人员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建立使用台账。
第八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资,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资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九条 单位所购物资使用,实行报领制度,由管理人员分别对物资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资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救灾救助、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物资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十二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资,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资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产品质变等不可抗因素致使物资损毁不能使用的,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依规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铜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朱 婷
一审:邹凡进
二审:龚 玥
三审: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