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铜仁市红十字会信息,提高铜仁市红十字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会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会办公室是铜仁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条 会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干部提拔任前公示、救灾救助物资发放公示、物资捐赠情况公示、财务“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示、考勤公示、值班安排公示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会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会机关依照《条例》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会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会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铜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会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会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会机关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公示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会机关违反《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铜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朱 婷
一审:邹凡进
二审:龚 玥
三审: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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